天游线路检测中心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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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科教学质量,提高学术水平,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天游ty8检测中心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授予原则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业,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治条件,经说服教育至毕业前仍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含)以上行政处分且毕业前没有解除处分者;
3.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规定要求者;
4.毕业设计(论文)未通过者;
5.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第三条第3项不能取得学士学位者,平均学分绩点1.5(含)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1. 获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1次或三等奖学金2次者;
2. 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科技、学科竞赛,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者;
3. 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SSCI、SCI、EI索引之一检索者;
4.参军者;
5. 对国家社会有较大贡献,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认为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五条 每年根据吉林省学位委员会要求的学士学位授予比例,学校确定统一的学士学位授予比例。各学院根据学校统一的学士学位授予比例,确定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平均学分绩点的要求。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学院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在学院内公示7天,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情况汇报和说明,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表决并形成决议。
第四章 其他
第八条 本细则从2011届毕业生开始实行,相关学位授予文件同时废止。